关于开展“寻找最美”全国女作家征文大赛的通知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湖南省作家协会文件

湘妇字〔2015〕32 号

关于开展“寻找最美”全国女作家征文大赛的通知

各市州妇联、文联、作协、省直妇工委: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按照全国妇联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的要求,推进湖南省妇联寻找“最美家庭”、“最美创业”、“最美湘女”活动,湖南省妇联、湖南省作家协会联合开展“寻找最美”全国女作家征文大赛,用女性特有的文学笔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挖掘湖湘最美典型,凸显湘女精神,提升湘女文化,为推动全社会崇尚真善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凝聚强大正能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单位

1.主办单位:湖南省妇联、湖南省作家协会

2.承办单位:湘潭市妇联 、湘潭市文联、湘潭市女作家协会

3.支持媒体:《湖南日报》、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湖南

作家网、《今日女报》、潇湘女性网、湖南在线、凤网传媒、湘潭女性网、湘潭作家网、湘女行美微信平台

4.支持单位:湖南湘女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组织领导

1.组委会

组 长:湖南省妇联主席 杜亚玲

湖南省作协书记 龚爱林

常务副组长:湖南省妇联副主席 周迎春

湖南省作协副主席 汤素兰

副 组 长:湖南省妇联宣传部长 李凯辉

湘潭市妇联主席 赵 欢

湘潭市文联党组书记 陈志光

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湘潭市妇联主席 赵 欢(兼)

副主任:湘潭市妇联副主席 方 华

湘潭市文联副主席 李运启

湘潭市女作协主席 谭清红

2.评审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由省市著名作家、评论家、妇联资深工作者等组

成,终评委员会由省内外著名作家、评论家组成。

三、实施步骤

1.征稿通告(2015 年7 月)。省妇联、省作协联合下文,

向各市州妇联、文联、作协发出征文比赛通知,做好“最美”典型与女作家采写对接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等相关途径向全国以及海外征稿。

2.初评(10 月15 日之前)。初评委员会负责,评出入围作品。

3.网评(11 月10 日前)。入围作品在部分支持媒体公布,

根据投票排名,选出优秀作品若干篇。票数排名前两位,评为最具人气奖。

4.终评(11 月20 日前)。由终评委员会在网评优秀作品中评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若干篇。由组委会根据组稿的数量与质量评出组织奖。

5.出版(2016 年1 月20 日前)。暂拟书名《“湘女最美”

优秀作品集》。

6.颁奖(2016 年3 月8 日前)。拟与省妇联“寻找最美”

颁奖时间同步。

7.后续工作(2016 年3 月8 日后)。拟将部分“寻找最美”

优秀作品制作成宣传片或微电影等。

四、参赛细则

1.参赛对象

参加大赛的作者限女性。

2.写作对象

女作家笔下的“最美”典型必须为湘籍女性。可以是当地妇

联推荐的“最美”候选人,也可写参赛作者寻找的“最美”典型。

3.体裁及其他要求

体裁为报告文学、散文、诗歌、情景剧本等纪实性作品。字

数不论,可配相关照片及说明。来稿要求原创,真实感人,注重文学品质和故事性,见人、见物、见精神。

4.投稿方式

(1)投稿途径:按“湘潭作家网”主页上的征文提示进行操作提交(www.xtzuojia.com)。同时,可按照“湘潭作家网会员”群QQ :322049152,“女作家1 号”群QQ :255932541,“女作家2 号”群QQ :323149763 的群公告要求进行提交。每人投稿数量不超过2 篇。

(2)投稿须提供的其他资料:须提供参赛作者个人基本情

况,包括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等,以及文章所涉获奖证明,外省稿件须提供“最美”典型湘籍女性身份证明,可拍成照片为证。

(3)欢迎各地妇联、文联、作协等以团体组稿形式投稿。

5.截稿日期

2015 年10 月5 日

6.奖项设置

组织奖若干;特等奖1 名,奖金8000 元;一等奖2 名,奖金5000 元;二等奖5 名,奖金2000 元;三等奖10 名,奖金1000元;优秀奖30 名,价值500 元奖品。最具人气奖2 名(可重复获奖),价值1000 元奖品。所有获奖选手均可获得“寻找最美”全国女作家征文大赛获奖证书,并赠送大赛作品集一套。邀请组织奖负责人,一、二、三等奖以及最具人气奖获得者参加颁奖典礼。

7.稿件版权

主办单位对参赛作品拥有发表权和出版权,作者对其作品的出版和发表拥有署名权,作者应保证作品的真实性,文责自负。

8.其他:

(1)大赛不收报名费,不收手写稿。

(2)工作联系 孟女士QQ: 1179861199

电 话:18673269861

(3)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湖南省作家协会

2015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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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各市州妇联、文联、作协、省直妇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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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妇联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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