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网络文学抄袭乱象需遏制

征文网 2017年3月11日文学快讯评论1,664 阅读2141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去年年底,上星播出的电视剧《锦绣未央》原著(作者秦简,本名周静)被指抄袭多达200余部小说,花费3年时间进行抄袭比对工作,多位编剧及琼瑶文化基金出于公益目的筹集资金支持原著作品诉讼维权。目前,有11位作家委托律师团正式启动维权工作。据了解,《锦绣未央》原著“涉嫌大篇幅相同语句及情节抄袭”,创作方式为利用“抄袭软件/小说生成器”直接抓取他们作品中的创作桥段、情节设计,所谓“调色板”式的创作,该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琼瑶“梅花烙”案相比,本案的抄袭行为、抄袭方式更加恶劣,突出暴露了文学创作行业的乱象。

每日更新模式催生出“抄袭软件”

网络小说目前已经成为抄袭重灾区,部分网络小说作者往往注重字数更新量而非作品质量,为保持读者的关注度、活跃度以及自身收益(包括以读者投月票、打赏、付费阅读等方式获取收益),网络小说作者力求每日更新作品章节,从5000字至上万字不等。此种荒唐的创作需求催生并助长了行业的歪风邪气,更导致“黑色科技”在行业中大行其道。该“黑色科技”是一种自动写作软件,通常被称为“小说生成器”,又经常被追名逐利的写手用作“抄袭软件”。相关软件可从淘宝网站购买获得,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大量雷同的类型小说都可以通过此类软件“创作”出来。

这种“抄袭软件”后台具有庞大的作品素材库支撑,可以提供给用户关于人物、动作、服饰、景象、时令、场面等相关描写的素材,大量的素材均来自中外小说、诗词,以及网站的新闻、热帖等他人的文学作品中摘抄、分类整理和组合而成。用户可以利用软件,通过简单的“关键词”指令,迅速自动生成小说具体情节、场景、服饰、心理活动等表述,相关语句、段落甚至剧情主要通过对数据库中的文学作品内容进行部分提取、复制以及拼凑等步骤来完成。部分网络作家一般对根据此种方式自动生成的文本进行微调之后便作为自己的作品对外发布,以进行作品更新,吸引读者持续性关注。通过此种野蛮复制的抄袭方式,日更新万字真可谓“一蹴而就”。

应依法根除文创领域“毒瘤”

“抄袭软件”具有自身侵权、助推影视行业乱象、极大损害正常创作秩序的社会公害性,已经成为文学创作领域的“毒瘤”,笔者建议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应当就此组织联合执法,打击“抄袭软件”的推广、销售和传播。

由于此类写作软件会自动配送相关作品素材库,因此其本身涉嫌严重违法。软件素材库的作品素材包括海量未进入公有领域、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他人作品,相关作品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便被收录于素材库中,销售至用户,用于素材抄袭之便。在未经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形下,相关软件开发者、销售者涉嫌侵犯他人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写手利用“抄袭软件”拼凑写作,涉嫌侵犯他人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而此类作品一旦被用于影视剧改编、摄制、发行,则影视作品出品方、发行方也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此种技术使得抄袭成本大幅下降,抄袭效率大幅上升,原创作品被肢解得支离破碎。除民事侵权责任之外,其侵权行为、性质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其中包括的情形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版权执法部门提四个治理建议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侵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侵权行为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笔者特此提出四点建议:

建议一 国家版权局应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时就相关侵权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特别是通过没收违法所得,以增大侵权成本,对抱有侥幸心理的主体起到威慑作用。

建议二 公安部与国家版权局应该重点配合,加大打击力度,版权局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特点,协助配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以及处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追查到底。版权局可协助公安部门审查版权证明文件,协助确认被侵权作品,就作品对比等出具鉴定意见,为违法认定提供专业的意见或标准供参考。
建议三 文化部、工信部、广电部门应当建立文化行业诚信体系,明确惩戒措施,对有劣迹的相关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为行业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建议四 网监部门应当就此责成文学网站、涉嫌销售“抄袭软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加强自审、自查、自纠,从根源上杜绝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让整个文化产业走上健康规范的道路,针对这种网文抄袭之风、“抄袭软件”泛滥的行为,需要及早制定应对良策。个别主体自行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难度大、周期长且只针对个案,要想从源头上遏制相关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文艺创作氛围,保持中国文艺创作者的创作活力,这就需要一个良性的防控机制,相关主管部门有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发挥联动作用,通过及时有效的行政手段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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