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费将与工资薪金等实行综合征税,委员发声作家拥护

征文网 2018年7月11日文学快讯评论1,631 阅读12522字

来源:常华敏写作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根据草案,该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将有望根据新的个税起征点纳税。

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将稿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后,综合征税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

[部分委员发声不合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谈个税法修正草案,说:“稿酬所得,以前的税率是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税率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大家也都习惯了,对作家来说应该是比较适合,也是比较公正合理的。这次税率修正案,稿酬所得最高可以适用45%,这对作家特别是大部分传统作家来说,我个人认为不太合理。”

张平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这些年所有物价都在涨,唯一不涨的就是稿费。”他提到,作家写一部作品从构思到创作完成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一生能出版发表十部作品以上的作家凤毛麟角,大部分作家一生就两三部作品。按五年一部作品来说,稿酬高一些的10万元左右,大部分是两三万元。“全中国每一部作品都能够收入稿酬过百万的作家超不过20位,网络作家每部作品超过百万元稿酬的也超不过20位,最多的时候也不会超过30位。”张平还特别强调,每年收入能超过百万元的作家,是因作品被改编为电影或者电视,或者其他的艺术形式,比如动漫、网络作品等。“这还要看是谁的作品,比如像刘震云、刘恒、周梅森,他们的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或他们改编的影视作品,稿酬较高,有的一部作品能有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收入。但是一般的作家,三五万元就把版权卖掉了,现在涨价了也超不过十万元。”

吉狄马加委员也表示,稿酬所得税不能简单地纳入综合征税的范围。“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一些作家历时几年完成的作品,有的作家在写作过程中,可能就是一点工资,还有一些自由写作者根本没有收入,作品的收入分摊到期限内,收入实际是不高的。”吉狄马加认为,一次性征收个税没有考虑到写作者的特点,要慎重地予以考虑。

[作家们对委员的发声纷纷表示拥护]

张平的观点,在文学界赢得了共鸣,一些作家的博客、微博都纷纷予以转发。

稿费将与工资薪金等实行综合征税,委员发声不合理,作家们拥护
天下书盟小说网总编辑、知名网络作家董江波认为,对网络作家来讲,表面看真正受到影响的是千余位网络作家,即头部的白金级大神作家近40位,大神级作家150余位,重点网络作家500余位,及极少部分中坚级的网络作家200余位。“其实,剩下的33000多位网络作家,创作只是兼职。”

“作家稿酬虽然不能成为生活的唯一来源,但它是对作家从事文学写作的一种激励,一种价值认可。这个价值不能随意降低,不能通过不够合理的扣税加以稀释。”作家范稳这样说。他透露,写作一部长篇小说往往历时三四年,“一般印刷5万册,定价40元,按过去的税率下来,我能拿到十五六万元钱,也就是说一年才四五万元。但按新个税法草案,可能稿酬还要低。”他更担心少数民族作家的创作热情是否会受影响。云南省作协少数民族会员占比将近36%,他们从事的都是严肃文学创作,只有几万人的独龙族、布朗族、基诺族,要出作家太难了。“不能因为稿酬减少,而影响了他们的创作热情。”范稳说。

作家陈新在个人博客里贴出张平委员的文字,同时贴出一张稿费单,这是一家报社给他寄来的300元稿费。他说,两三千字的散文,自己常常反复推敲,最终定稿要花费一周的时间。陈新出版过多部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其散文作品还被选入中学教材。但几年下来,他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我生活在成都,每天生活费10元,靠写作养活自己,实在是太困难了。”他甚至断言,99%的作家靠稿费养活自己,根本不可能。如今让他担忧的是,个税法修正草案相关规定若变成现实,他的收入或许还将减少。

[大家的建议]

委员张平建议,针对年收入不超过50万或百万以内的作家继续沿用以前的税率征税,对年收入超过百万或者超过50万的作家进行特别界定,按综合所得税率征税,“这样既可激励和维护年轻作家的成长和创作,对高收入作家征收高税率也可被接受。”

个税法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作家们的共识。正如董江波所言,“综合征税这是国际通行的征税方式,我国向这种方式靠拢,是一种必然,收入越高承担的税赋义务越大,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与此同时,相应的扶持、鼓励措施也应当考虑到。《北京文学》社长兼执行主编杨晓升认为,稿酬是艰苦的脑力劳动和创意活动带来的自然收入,不能等同于工资、薪金,如果等同于其他劳动所得,并不公允。他因此建议,稿酬应单独征税。范稳认同这个观点,“工程商、承包商们与精神文化创造者的税收类别应该不一样,演员与作家税收类别也不一样。”他还强调,税收政策更应充分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沿海地区作家和云南边陲作家应有所区别。

即便稿酬单独征税,也需要进行分类对待。在杨晓升看来,严肃文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作家们真诚投入创作,对人生、生活、社会进行观察和思考,不能等同于市场化程度高的网络作家、编剧等群体的稿酬收入。“文学创作是其他艺术形式的源头,如同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因此需要特殊保护,搞一刀切,千篇一律肯定不行。”董江波建议,是否能够出台专门针对稿费的税率规定,比如参考一些欧洲国家的做法,稿费每年可以获得5万元的免征税,该数字之上的部分,征收5%的税率。

董江波坦言,“不多的稿费,对于作家来讲,是一种荣誉。”杨晓升也认为,“作家面临的诱惑很多,能沉下心来搞创作很艰难,还是应合理纳税,否则会扼杀作家的创作积极性,对文学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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